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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甸县招商引资政策暂行规定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和吸引县内外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加快我县产业聚集,根据《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贵州省外来投资者权益保障条例》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到我县投资兴业的投资者(不含水电开发和房地产、娱乐行业、矿产业、建筑业项目),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许可和我县产业发展规划,在我县境内注册的企业,并在县招商引资局备案的县内外投资者,均享受本规定政策。

第二章土地优惠政策

第三条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建设,项目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投资建设类型以划拨、租赁、入股、出让等方式取得。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供地年限为50年。

第四条投资企业所需用地按投资强度进行供地,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下同)以下的企业,按每投资120万元提供1亩土地的标准供地;投资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按每投资100万元提供1亩土地的标准供地;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按每投资80万元提供1亩土地的标准供地。

第五条新落户我县的生产型项目,其生产车间、办公用房建设用地按征地成本价(含征地费、青苗补偿费、失地农民社保基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补平衡费等)进行挂牌出让,挂牌所收取的地价款,由投资方先支付。该地价款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所缴入县级财政税款中,由县人民政府在5年内以奖励方式逐年奖励给投资方用于发展生产,奖励的金额为投资方所支付地价款的80%。

第六条新落户我县工业园区的项目,项目建设用地按征地成本价(含征地费、青苗补偿费、失地农民社保基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补平衡费等)进行挂牌出让,挂牌所收取的地价款,由投资方先支付。该地价款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所缴入县级财政税款中,由县人民政府在5年内以奖励方式逐年奖励给投资方用于发展生产,直至奖励的金额等同投资方所支付的地价款为止。

第七条对关系到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投资总额超过1亿元以上且项目投资强度达20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建设用地在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外,还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政策予以特殊优惠。

第三章财政扶持政策

第八条凡到罗甸投资的投资者,除享受国家、省和州已出台的优惠政策外,按规定办理完毕各种注册手续,县招商引资局备案登记后,还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一)生产型企业投产后,企业缴纳税收的县级留存部分,前三年由县财政每年按100%、第四至第五年每年按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技改或扩大再生产。

(二)凡是在本县内兴办的三星级以上酒店,酒店投入运营后所缴纳的营业税由县财政按第一年60%、第二年50%、第三年40%的比例奖励给投资者,用于完善酒店设施建设。

(三)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按“一事一议”的原则议定扶持比例。

(四)凡投资者兼并、收购罗甸境内的困难国有、集体企业的,根据企业缴纳进入县级财政的税额,由县级财政在前三年内每年按100%、第四至第五年每年按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五)对安置下岗职工占该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或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复退军人占企业职工总数40%以上,并为职工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的企业,除享受国家政策和本暂行规定有关优惠条款外,县人民政府再增加1年按企业实现税收(县级财政部分)的50%给予扶持。

第四章规费优惠政策

第九条凡在我县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属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的,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条投资我县矿产资源勘探的企业,可获得优先开采权。凡在县内加工增值的,按国家规定最低标准收取矿产资源相关规费,外运矿产品按国家规定上限足额收取矿产资源相关规费,并收取加工费。

第十一条投资企业按最低标准收取水资源费和水土保持费。外来投资市场建设、公共设施改造项目的,排污费按国家规定最低标准收取。

第五章引资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县级财政每年按税收增量的10%建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用于对外来投资者的扶持和对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一)以项目第一引资人为奖励对象。项目第一引资人指将项目最先引荐到罗甸县的个人或单位,第一引资人必须到县招商引资局进行备案登记。

(二)对引进项目投产后实现税收的奖励:

1、第一产业项目在投产经营的七年内,按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同级财政所得部分的5%奖励引资者。

2、第二产业项目在投产经营的四年内,按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同级财政所得部分的4%奖励引资者。

3、第三产业项目在投产经营的三年内,按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同级财政所得部分的3%奖励引资者。

(三)引进社会无偿资金(不含慈善机构及对口扶贫捐助)在100万元以下(不包括征地费用,下同),并投入使用,产生社会效益的,按引进资金总额的3%给予引资者一次性奖励;0万元以上的,除按100万元的3%计奖外,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给予引资者一次性奖励;对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超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产产生效益后,除享受以上奖励外,同时由同级财政给予引荐者20年每月1000元的补助。

第六章服务保障

第十三条凡到罗甸投资的项目,由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帮助投资者在最短时间内办结各种手续,对需到省、州办理的手续,主管部门明确一位领导牵头从快办理。特殊情况者,可先出具证明,后补办手续。

第十四条凡在罗甸投资的项目,未经政府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违反以下规定的行为,否则,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准巧立名目乱收费。除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公布的《政府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目录》规定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擅自设立各种名目的收费项目,非国家规定收费项目,企业有权拒交。

(二)不准假借名义乱摊派。任何部门、单位和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企业加入各种社团组织;不得强行向企业拉赞助、拉捐赠、收会费;不得强行向企业摊派各种费用;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征订报刊杂志。

(三)坚决禁止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向投资者或企业“吃、卡、拿、要”乱索取。

第十五条在县监察局设立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和处理外来投资者的投诉和意见建议。投诉中心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30日内解决完毕,并书面答复投诉人,做到投诉处理回复率达100﹪。凡因人为因素造成客商损失、撤资的,一经查实,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和《贵州省外来投资者权益保障条例》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视情节分别给予责任人停职待岗、职务调整、降职使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外来投资者及其职工的子女入托、入学、户口迁移、农转非、医疗保险等生活配套服务,由县招商引资局负责组织教育、公安、劳动等有关部门优先办理。

第十七条充分利用县职业教育资源,对初高中学生开展学历技能教育,为企业培养合格的劳动者。定期组织邀请省内外企业经营管理专家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经营者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对利用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内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经县招商引资局审核上报,实行县领导挂牌联系,采取“一厂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重点跟踪、重点服务和重点督查,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在审批、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关键问题,确保项目引得进、建设快、发展好。

第七章其它

第十九条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可采取“一厂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殊优惠。

第二十条对2011年1月1日起新落户各类产业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县内企业,与外来投资企业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规定由罗甸县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6年《罗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甸县招商引资政策暂行规定的通知》(罗府发〔2006〕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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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甸县位于贵州南部,面积3013平方公里,人口32.54万人。是一个以布依族为主的多民族聚居的山区县,有汉、布依、苗、瑶、壮、侗等民族。是贵州得天独厚的“天然温室”。以早菜、西瓜为龙头的商品基地。早熟蔬菜有茄子、辣椒...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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